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今天公布「臺北巿不動產經紀業發布不動產交易消費資訊管理規範」首波業者發布疑似違反規定或民眾檢舉之資訊查核情形,至8月12日截止該局已查核134則資訊。
地政局表示,管理規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消費者所獲得資訊與事實相符,避免少數不肖業者因商業考量發布不實訊息,誤導消費者。自今年7月1日實施以來到8月12日止,地政局查核134則資訊,除尚在調查中59則,其餘已完成調查。大多數業者發布的資訊與事實相符,但仍有少數違規情形,其中輔導業者改善之案件有6則占4.48%;移送公平會之案件有6則占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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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發生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因故未辦繼承登記,致遭詐騙集團偽冒持變造戶籍謄本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盜辦繼承登記,並將取得之不動產盜賣他人,影響合法繼承人權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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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現正積極推動社子島開發案,開發前絕對會先妥善安置當地拆遷戶,再辦理拆遷及工程施工作業;目前已訂定全面安置計畫,故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之拆遷戶將會獲得妥適安置,絕無傳聞三分之一居民必須離開社子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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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正義論壇V:地價、地租分離才合理

  為使公告地價調整能合理反映地價動態,並兼顧民眾地租合理負擔,與會專家咸認地租與課稅地價性質有別,地政機關應追求專業合理地價,地租應與公告地價脫勾,改依市場收益價格變動調整,以增進租稅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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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地政局於108年9月24日與OURs都市改革組織共同召開「實價登錄精進與展望座談會」,由OURs林旺根理事擔任主持人,地政局張治祥局長引言,與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蕭麗敏秘書長、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張欣民召集人及瑞普萊坊市場研究暨顧問部黃舒衛總監等各領域專家,針對實價登錄精進作法及未來展望進行深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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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民眾能快速搜尋到所需實價登錄資訊,促使本市實價查詢服務更臻人性化,臺北市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自即日起新增二項查詢功能-「捷運站定位查詢」及「跨行政區查詢」;一項計算功能-「平均交易單價計算」及公告訊息顯示功能,歡迎踴躍查詢使用。
地政局表示現有系統除已提供「路段查詢」、「門牌定位」、「地號定位」等定位方式外,為使查詢功能更貼近市民的需求,另新增「捷運站定位查詢」功能,可指定捷運站做為定位中心,依所需搜尋條件,篩選半徑範圍250公尺、500公尺、1000公尺及2000公尺內之買賣實價案例;另為擴大查詢內容並設計「跨行政區查詢」功能,將相同空間定位條件內之實價登錄資訊一網打盡,跨越行政區的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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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 縣 市 地 政 謄 本 e 網 通

為擴大便民服務及效能,自二月十四日起地政電子謄本增加服務範圍,包括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台中縣、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十三個縣市,民眾可利用網路自行下載列印或至地政事務所、便民工作站申請。
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為推動網路新都計畫,台北市於八十九年九月起,即開發電子謄本提供市府各機關內部使用,後為因應電子簽章法實施,並配合內政部推動「地政電子閘門|地政資訊應用政府憑證管理作業」計畫,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合作,
台北市自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開辦「地政電子謄本DIY」服務,凡hinet用戶均可至地政處網站【http://www.land.taipei.gov.tw】之網路申辦/電子謄本項下,自行操作列印及下載電子檔,民眾稱便。
「地政電子謄本」與紙本謄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眾辦理不動產買賣、貸款、融資等查證土地資料時,可足不出戶,輕鬆上網查驗產權資料並下載列印,不但快速可節省交通時間及金錢,歡迎社會大眾多加利用。其收費每張以二十元計算,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每月併入各項電信服務費用開具帳單計收,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除外)。
台北市、台北縣各地政事務所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辦理跨縣市謄本核發作業,迄今已逾二年,民眾享有優質的便民服務。為達「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目標,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利用電子閘門機制,提供上開十三縣市謄本資料,民眾可至地政事務所櫃臺及地政便民工作站申請,達跨所、跨區、跨縣市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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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資源地區第1-1類:

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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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動機:
有鑑於縣內諸多民眾平日因工作因素旅居外縣市,致不熟悉其土地所在之地理環境,加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轄下土地座落有70%以上位於偏鄉僻壤,民眾常於申辦土地複丈案件時,詢問土地坐落位置或表達不知如何到土地現場等問題。甚至在提出土地鑑界申請後,多次來電詢問承辦測量員土地位置,甚或已至複丈時間而申請人仍在附近尋找土地位置,進而造成土地複丈的時間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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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起前一年至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日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都市計畫未規定者,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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